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89號
NTDM,108,訴,189,2019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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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政德




選任辯護人 劉明璋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偵字第3567號、108 年度偵字第3748號),及移送併辦(
108 年度偵字第3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政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事 實
一、劉政德知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 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販賣或持有。竟基於販賣第一級 毒品以營利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地,以如附表所 示價格,販賣海洛因如附表所示之人。嗣為警執行通訊監察 進而查獲上情,並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16時許,在南投縣 ○○鄉○○巷000 號,扣得供其如附表編號1-10、編號18、 19所示販賣海洛因所用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1 具(含門號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二、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 山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劉政德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 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 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 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 ,並經證人謝勝順廖安壽陳世紋高文延陳瑞煌、陳 金城、陳盈元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明確,且有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 他卷第32-33 頁) 、路口監視器擷取畫面4 張( 他卷第34-35 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毒品案件委託鑑驗尿 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他卷第36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勘察採證同意書( 他卷第37頁) 、劉政德持用門號0000-0



00000 與廖安壽持用門號0000-000000 之通訊監察譯文暨路 口監視器擷取畫面2 張( 他卷第46-63 頁) 、路口監視器擷 取畫面4 張( 他卷第66-67 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 相片影像查詢資料( 他卷第68-70 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竹山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 他卷第71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竹山分局毒品案件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他卷第72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查詢資料 (他卷第91-93 頁) 、路口監視器擷取畫面8 張( 他卷第94 -97 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 他卷第98 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 他卷第99頁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毒品案件委託鑑驗尿液代號 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他卷第100 頁) 、陳世紋之內政部警政 署刑案資訊系統摘要表( 他卷第107-112 頁) 、劉政德持用 門號0000-000000 與高文延持用門號0000-000000 之通訊監 察譯文( 他卷第120-122 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 片影像查詢資料( 他卷第124-126 頁) 、尿液檢體採驗同意 書( 他卷第137 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 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他卷第138 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鑑定許可書( 他卷第139 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 片影像查詢資料( 他卷第154-156 頁) 、路口監視器擷取畫 面6 張( 他卷第157-159 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鑑定許 可書( 他卷第167 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勘察採 證同意書( 他卷第168 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毒 品案件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他卷第169 頁 ) 、陳瑞煌之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摘要表( 他卷第17 2-189 頁) 、劉政德持用門號0000-000000 與陳金城持用門 號0000-000000 之通訊監察譯文暨路口監視器擷取畫面2張( 他卷第200-203 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查 詢資料( 他卷第206-208 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鑑定許 可書( 他卷第216 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勘察採 證同意書暨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表(他 卷 第217-218 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查詢資 料( 他卷第238 -240頁) 、路口監視器擷取畫面10張( 他卷 第241-246 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 他卷第 247 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偵查隊勘察採證同意 書( 他卷第248 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偵查隊委 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他卷第249 頁) 、本院 108 年聲搜字第438 號搜索票( 偵卷第20頁) 、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竹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卷第21 -26 頁) 、扣押物品照片3 張( 偵卷第33-34 頁) 、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 偵卷第35頁) 、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毒品案件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 名對照表( 偵卷第36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 (偵卷第251 頁) 、本院108 年聲監字第132 號、聲監續字 第196 號、聲監續字第243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 偵卷 第255-261 頁)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 年8 月28日投檢 增信108 偵3567字第1089017431號函( 院卷第57頁) 、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08 年9 月3 日投竹警偵字第108001 3204號函暨檢附員警職務報告1 份( 院卷第65-87 頁) 、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08 年11月8 日投竹警偵字第1080 014943號函暨檢附職務報告、監聽譯文各1 份( 院卷第153- 184 頁) 、本院電話記錄表( 院卷第185 頁) 、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 院卷證物袋內) 、劉政德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 內容翻拍照片8 張( 院卷證物袋內) 、交易地點照片6 張( 院卷證物袋內) 在卷可憑,復有OPPO廠牌黑色行動電話1 具 (搭載門號0000-000000 號SIM 卡1 張) 扣案可證,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又海洛因毒品乃物稀價昂 ,且政府懸為禁令嚴加取締,苟其無利可圖,衡情自無甘冒 刑事訴追風險而從事買賣毒品之理,復參以被告於本院羈押 訊問時時供稱:我賺取一些海洛因等語( 聲羈卷第18頁) 。 是被告販賣海洛因毒品與附表所示之人,確有從中賺取海洛 因毒品供己施用而獲利之事實,亦見被告主觀上應具有營利 之意圖甚明。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即附表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基於販賣之目的而 各次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各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各次販賣海洛因犯 行,犯罪時間均屬獨立可分,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 論併罰。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 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類 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 。所謂之「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 肯定供述之意,亦即自白內容,應有基本犯罪構成要件,於 販毒之場合應包含毒品金額、種類、交易時間地點等,足以 令人辨識其所指為何,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 第94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394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前揭 規定,祇須在偵查及審判階段各有1 次以上之自白,不論該



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並其自白後 有無翻異,即應依法減輕其刑,不以始終承認為必要。所謂 偵查階段之自白,包括被告在偵查輔助機關及檢察官聲請法 院羈押訊問時之自白在內,而審判階段之自白,則以案件起 訴繫屬後在事實審法院任一審級之1 次自白,即屬當之(最 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665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698 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已如前述; 其於本院羈押訊問時自承:「(所以陳金城及其他六人你是 否有賣海洛因給他們?)我是去跟藥頭拿東西給他們」、「 (有無賺取差額?)我有賺取一些海洛因吃。我跟藥頭拿的 時候藥頭會給我海洛因吃」等語(聲羈卷第18頁),則被告 就如犯罪事實欄即附表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堪認其 於偵查及審判中皆已就附表所示犯罪事實之全部犯行為認罪 之肯定供述,均有自白,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㈢犯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鼓勵被告供出 其所涉案件查獲毒品之來源,擴大落實毒品之追查,俾有效 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泛濫。所稱「毒品來源」係指 被告犯前列毒品罪之毒品供應者;而「查獲」之謂,除指查 獲與被告共犯本案之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外,並 兼及涉嫌供給被告毒品之一切直接、間接前手(最高法院10 4 年度台上字第429 號判決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1 項所稱「供出毒品來源」,依該條項文義及立法目 的解釋,係指供出與其所犯罪有關之「本案毒品來源」而言 ,若被告所供出之毒品來源與其所犯之本案無關,而係另案 犯罪之毒品來源,縱警方因而查獲他案之正犯或共犯,祇能 就該另案依上述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尚不能就與其供出毒 品來源無關之本案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又所稱「毒品來源 」,係指被告原持有供己犯同條項所列之罪之毒品,源自何 人之謂;所言「查獲」,除指查獲該其他正犯或共犯外,並 兼及被告所指其毒品來源其事。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 而查獲」,必以被告所稱供應自己毒品之人與嗣後查獲之其 他正犯或共犯間,具有關聯性,始稱充足。具體以言,必須 所供出之毒品來源,與其被訴之各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犯行有直接關聯者,始得減免其刑,並非漫無限制。倘被告 所犯同條項所列之罪之犯罪時間,在時序上較早於該正犯或 共犯供應毒品之時間,即令該正犯或共犯確因被告之供出而 被查獲;或其時序雖較晚於該正犯或共犯供應毒品之時間,



惟其被查獲之案情與被告自己所犯同條項所列之罪之毒品來 源無關,均仍不符上開應獲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最高法 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88 、1690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供稱其犯罪事實欄即附表所示販賣之海洛因係 向鄒金龍購買,而關於本案有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 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經本院函詢承辦員警,據覆稱 :「被告劉政德於貴院庭訊時,供稱在南投看守所遇見綽號 阿倫之男子,其真實姓名為鄭金龍,經借訊被告劉政德後, 確認綽號阿倫之男子,正確姓名為鄒金龍、Z000000000、65 年4月19日生」,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08 年11月 8 日投竹警偵字第1080014943號函附之職務報告等資料(本 院卷第153-159 頁)。而員警以鄒金龍於108 年7 月間,在 南投縣南投市及臺中市大里區,以每包4000元販賣海洛因與 被告等情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現由該署檢察官 偵查中),然觀上開事證,本件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犯罪 時間既在108 年7 月間之前,要難認定鄒金龍為本案所為各 次交易之毒品來源,無依上開規定減免其刑之餘地。 ㈣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 ,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 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 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 情。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 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 ,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 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 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 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且販賣毒品案件中 ,同為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 ,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 同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 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適 當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 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 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 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95年度 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參照)。查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 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 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本院審酌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之各次犯行,販賣之價、量非鉅,相較於交易價量動



輒以數百公斤、數百萬元、甚為數千萬元計之大盤毒梟而言 ,對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之危害,自非達罪無可赦之嚴重程 度。其如犯罪事實欄即附表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 如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予以減刑,最輕 本刑仍達有期徒刑15年,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 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爰就其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 行,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㈤被告如犯罪事實欄即附表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均 有二種以上刑之減輕事由,應依法遞減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貧困,家 中有母親、2 名小孩等家庭生活狀況;被告智識程度並無明 顯不足或較一般人低落之情形,對於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 販賣已有認識,而販賣毒品行為乃毒品禍害之源,其源不斷 ,則流毒所及,致使買受之吸毒者更加產生依賴性及成癮性 ,非僅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受其侵害,社會安樂國家富強之 整體法益受損亦不能免,為害之鉅,當非個人一己之生命、 身體法益所可比擬,嚴重戕害國民之身心健康,危害社會非 輕,並被告所用之手段方式、本件犯罪之獲利情形,及被告 坦承犯行等犯後態度、協助員警查獲鄒金龍等一切情狀,核 情分別量處如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本案宣示之有 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
㈠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欄即附表所示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 行,因而取得如附表所示各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且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 定諭知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1 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為供被告犯如附表編號1-10、18、19號所示販賣第一 級毒品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並有 前揭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第1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五、移送併辦意旨(108 年度偵字第3759號)之犯罪事實與本案 起訴犯行屬事實上同一,本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辦 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購毒者及 │ 販毒者及 │交易時間│ 交易處所 │交易毒品種類、│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 │ 持用門號 │ 持用門號 │ │ │金額(新臺幣) │ │
├──┼──────┼──────┼────┼─────┼───────┼──────────────────────────┤
│ 1 │廖安壽劉政德 │108年4月│南投縣(下│海洛因、500元 │劉政德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11日6 時│不引縣)南│ │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 │53分許稍│投市祖祠路│ │枚)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後 │與華陽路中│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油加油站 │ │ │
├──┼──────┼──────┼────┼─────┼───────┼──────────────────────────┤
│ 2 │廖安壽劉政德 │108年4月│南投市家樂│海洛因、500元 │劉政德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25日19時│福量販店旁│ │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 │14分許稍│南投郵局路│ │枚)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後 │口對面樹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廖安壽劉政德 │108年5月│南投市家樂│海洛因、500元 │劉政德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5日18時 │福量販店旁│ │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 │10分許稍│南投郵局路│ │枚)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後 │口對面樹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廖安壽劉政德 │108年5月│南投市彰南│海洛因、500元 │劉政德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9日22時 │路一段573 │ │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 │47分許稍│號7-11超商│ │枚)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後 │前停車場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 │廖安壽劉政德 │108年5月│南投市家樂│海洛因、500元 │劉政德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19日19時│福量販店旁│ │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 │4 分許稍│南投郵局路│ │枚)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後 │口對面樹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6 │廖安壽劉政德 │108年5月│南投市嘉和│海洛因、500元 │劉政德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21日17時│里彰南路一│ │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 │32分許稍│段639 巷65│ │枚)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後 │弄口(廖安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壽家巷口) │ │ │
├──┼──────┼──────┼────┼─────┼───────┼──────────────────────────┤
│ 7 │廖安壽劉政德 │108年5月│南投市嘉和│海洛因、500元 │劉政德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25日6 時│里彰南路一│ │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 │46分許稍│段639 巷65│ │枚)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後 │弄口(廖安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壽家巷口) │ │ │
├──┼──────┼──────┼────┼─────┼───────┼──────────────────────────┤
│ 8 │廖安壽劉政德 │108年5月│南投市嘉和│海洛因、500元 │劉政德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29日18時│里彰南路一│ │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 │21分許稍│段639 巷65│ │枚)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後 │弄口(廖安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壽家巷口) │ │ │
├──┼──────┼──────┼────┼─────┼───────┼──────────────────────────┤
│ 9 │陳金城劉政德 │108年4月│南投市祖祠│海洛因、1000元│劉政德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13日7時 │路與復興路│ │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 │40分許稍│口7-11超商│ │枚)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後 │前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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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陳金城劉政德 │108年4月│竹山鎮秀傳│海洛因、1000元│劉政德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17日12時│醫院對面 │ │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000-0000000│ │許 │7-11超商前│ │枚)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公共電話)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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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陳盈元劉政德 │108年5月│署立南投醫│海洛因、1000元│劉政德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




│ │ │ │17日5時 │院前(南投 │ │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42分許 │市南陽路)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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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陳盈元劉政德 │108年5月│署立南投醫│海洛因、1000元│劉政德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
│ │ │ │19日6時 │院前(南投 │ │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34分許 │市南陽路)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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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陳盈元劉政德 │108年6月│署立南投醫│海洛因、1000元│劉政德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
│ │ │ │16日6時 │院前(南投 │ │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29分許 │市南陽路)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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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陳世紋劉政德 │108年5月│署立南投醫│海洛因、500元 │劉政德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 │ │17日6時5│院前(南投 │ │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分許 │市南陽路)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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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陳世紋劉政德 │108年5月│署立南投醫│海洛因、500元 │劉政德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 │ │29日6時 │院前(南投 │ │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46分許 │市南陽路)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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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陳瑞煌劉政德 │108年5月│署立南投醫│海洛因、500元 │劉政德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 │ │17日6時 │院前(南投 │ │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6分許 │市南陽路)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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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陳瑞煌劉政德 │108年6月│署立南投醫│海洛因、500元 │劉政德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 │ │17日6時 │院前(南投 │ │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6分許 │市南陽路)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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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高文延劉政德 │108年4月│署立南投醫│海洛因、1000元│劉政德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25日6時 │院旁(南投 │ │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 │1 分許稍│市南陽路) │ │枚)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後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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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高文延劉政德 │108年5月│國道3 號名│海洛因、500元 │劉政德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 │(000-0000000│0000-000000 │25日18時│間收費站旁│ │扣案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公共電話)、 │ │25分許稍│工作站 │ │枚)沒收;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0000-000000 │ │後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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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謝勝順劉政德 │108年5月│署立南投醫│海洛因、1000元│劉政德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
│ │ │ │18日6時 │院旁(南投 │ │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27分許 │市南陽路)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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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