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216號
NTDM,108,易,216,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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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錫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97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
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錫宏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犯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犯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附表三所示之支付損害賠償內容向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
犯罪事實
一、緣張錫宏自民國90年間起,任職華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華碩公司)業務處企業及政府業務部南區業務課, 擔任資深業務經理,負責專案、標案之協助銷售工作。其因 在外積欠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佯以華碩公司專案銷售需要借調商品為由,分別於附 表一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一所示之經銷商,向附表一所示之 經銷商接洽人員借調商品,致使附表一所示之經銷商接洽人 員陷於錯誤,因而附表一所示之經銷商交付張錫宏如附表一 所示之借調商品。嗣後,張錫宏再將上開借調商品委由不知 情之萬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轉售牟利。
二、案經華碩公司委由黃志文律師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呈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暨柯仲益訴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案被告張錫宏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係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 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之規定,不 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 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之限制,合先敘明。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見南 投他卷第35、36、77、78、101 頁、本院卷第201 、238 、 249 頁)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鴻明(南投他卷第36、37 頁)、蔡彬成(南投他卷第37頁)、吳進忠(南投他卷第37 、38頁)、林煒祥(南投他卷第38頁)、朱明宏(南投他卷 第38、39頁)、吳雅莉(南投他卷第39頁)、柯仲益(南投 他卷第77、78頁)、葉進成(南投他卷第100 頁)、告訴代 理人黃志文律師(士林他卷第32至34頁、南投他卷第39、77 、102 頁、本院卷第239 、240 )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 自白書、自白書所坦承調借貨物明細表、未在自白書內之貨 物明細、帳款確認函(士林他卷第21至24、42、44、46、48 、49、50、52、5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 戶基本資訊彙總、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電子計 算機統一發票、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客戶簽收單、精技電 腦出貨單、郵局存證信函、報價單、柯仲益提出之陳訴狀、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電子郵件、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客戶簽收單(南投他卷 第12、13、48至58、81至84、85至94、147 頁)等件附卷可 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之犯行均可認定,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所謂「詐術」,其態樣不一而足,祇須客觀上,可認係欺 罔之方法,有使人陷於錯誤之可能,即足當之(最高法院87 年度台非字第152 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傳遞與事實不 符之資訊,而使相對人產生錯誤認知之可能。查被告佯以華 碩公司專案銷售需要借調商品為由,向配合之經銷商接洽人 員借調商品,致使經銷商接洽人員陷於錯誤,以為是華碩公 司要借調商品銷售,經銷商因而將商品交付被告,被告詐得 商品之後轉售牟利,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之詐欺取財罪。
㈡再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 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 95號判例要旨參照)。查附表一編號7 部分,被告於107 年 1 月23日、同年3 月7 日,先後向鵬鈞科技有限公司接洽人 員佯稱借調商品之2 次詐欺犯行,時間接近、地點相同,侵 害之法益及被害人均屬同一,各部分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在刑法評價上,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8 罪(附表一編號1 至8 )間,犯意各自有別 、行為互有不同,均應予以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㈣爰審酌被告並無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案足佐,而其正值壯年、具有勞動能 力,不思依循正途賺取金錢,竟然詐取經銷商之商品、損害 經銷商之財產利益,實有不該,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深具 悔意,業與被害人健智電腦科技有限公司、鵬鈞科技有限公 司、永合資訊有限公司、華碩公司成立調解或達成和解,分 期給付賠償金額中(見本院卷第139 至142 、209 、195 、 259 頁),亦與被害人翃昇有限公司東成科技有限公司鴻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育瑞實業有限公司、宏權科技有限 公司達成和解,該等公司表示不再追究被告責任(見本院卷 第203 至213 頁),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 罪所生危害及詐得之商品金額、犯罪情節,自述專科畢業之 智識程度、目前擔任餐食外送人員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 250 頁)等一切情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斟酌本案各罪罪名相同、犯罪時間 間隔非久及手法同一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
㈤又因被告並無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業與被害 人等成立調解或達成和解,或在分期給付賠償中、或經表示 不再追究被告責任,均如前述,是經此刑事程序後,被告應 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5 年,以啟自新。且按,緩刑宣告 ,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 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本院斟酌被害人健智電腦科技有限公司、鵬鈞科技有限公 司、永合資訊有限公司、華碩公司之權益保障,並確保被告 於緩刑期間內,能依和解或調解內容賠償上述被害人,諭知 被告應依附表三所示之支付損害賠償內容向附表三所示之被 害人支付損害賠償;被告如有違反本院所定上開負擔情節重 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宣告 ,併予敘明。
㈥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 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



3 項及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詐得之商品 雖然為其所有之犯罪所得,惟其業與被害人等成立調解或達 成和解,或在分期給付賠償中(本院以之作為緩刑條件,已 如前述)、或經表示不再追究責任,倘再諭知沒收或追徵本 案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鈞翔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晴玲、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經銷商名稱、地│借調商品時│借調商品名│借調商│借調商品金額│
│ │址及接洽人員 │間 │稱 │品數量│(新臺幣) │
├──┼───────┼─────┼─────┼───┼──────┤
│ 1 │永合資訊有限公│106 年9 月│MD590 桌上│12臺 │21萬3,600 元│
│ │司/ 臺南市永康│5 日 │型電腦 │ │ │
│ │區永春街36巷22│ ├─────┼───┼──────┤
│ │號/ 蔡彬成 │ │MD800 桌上│1 臺 │2 萬1,400 元│
│ │ │ │型電腦 │ │ │
├──┼───────┼─────┼─────┼───┼──────┤
│ 2 │鴻綸科技股份有│107 年1 月│MD590 桌上│50臺 │86萬元 │




│ │限公司/ 臺南市│8 日 │型電腦 │ │ │
│ │新營區綠川路10│ │ │ │ │
│ │號/ 吳進忠 │ │ │ │ │
├──┼───────┼─────┼─────┼───┼──────┤
│ 3 │東成科技有限公│106 年12月│MD590 桌上│21臺 │36萬1,200 元│
│ │司/ 嘉義市東區│15日 │型電腦 │ │ │
│ │芳安路375 巷3 │ │ │ │ │
│ │號/ 陳鴻明 │ │ │ │ │
├──┼───────┼─────┼─────┼───┼──────┤
│ 4 │育瑞實業有限公│107 年1 月│MD800 (起│10臺 │22萬6,000 元│
│ │司/ 高雄市○○○00○ ○○○○○○○ ○ ○○ ○區○○○路00號│ │MD590 ,業│ │ │
│ │/葉進成 │ │經檢察官當│ │ │
│ │ │ │庭更正,見│ │ │
│ │ │ │本院卷第23│ │ │
│ │ │ │9 頁)桌上│ │ │
│ │ │ │型電腦 │ │ │
├──┼───────┼─────┼─────┼───┼──────┤
│ 5 │健智電腦科技有│106 年6 月│MD590 桌上│20臺 │34萬元 │
│ │限公司/ 高雄市│1 日 │型電腦 │ │ │
│ │苓雅區四維三路│ │ │ │ │
│ │211 號/柯仲益 │ │ │ │ │
├──┼───────┼─────┼─────┼───┼──────┤
│ 6 │翃昇電腦科技有│106 年10月│MS OFFICE │20套 │15萬元 │
│ │限公司/ 嘉義市│26日 │軟體 │ │ │
│ │西區西榮街209 │ │ │ │ │
│ │之2 號/ 何啟正│ │ │ │ │
├──┼───────┼─────┼─────┼───┼──────┤
│ 7 │鵬鈞科技有縣公│107 年1 月│MD590 桌上│166 臺│285 萬5,200 │
│ │司/ 高雄市○○○00○ ○○○○ ○ ○○ ○○ ○區○○○路00號├─────┼─────┼───┼──────┤
│ │/ 林煒祥 │107 年3 月│MD590 桌上│14臺 │24萬元 │
│ │ │7 日 │型電腦 │ │ │
├──┼───────┼─────┼─────┼───┼──────┤
│ 8 │宏權科技有限公│106 年10月│MD590 桌上│3 臺 │5 萬1,600 元│
│ │司/ 臺南市東區│25日 │型電腦 │ │ │
│ │裕農路858 號/ │ │ │ │ │
│ │朱明宏 │ │ │ │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科刑 │
├──┼──────┼────────────┤
│ 1 │如附表一編號│張錫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1 所示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如附表一編號│張錫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2 所示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如附表一編號│張錫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3 所示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如附表一編號│張錫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4 所示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如附表一編號│張錫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5 所示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如附表一編號│張錫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6 所示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如附表一編號│張錫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7 所示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如附表一編號│張錫宏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8 所示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三:
┌──┬──────┬──────────────┐
│編號│被害人 │支付損害賠償內容 │
├──┼──────┼──────────────┤
│ 1 │永合資訊有限│附件1 所示和解書 │




│ │公司 │ │
├──┼──────┼──────────────┤
│ 2 │健智電腦科技│附件2 所示本院108 年度司附民│
│ │有限公司 │移調字第168 號調解成立筆錄 │
├──┼──────┼──────────────┤
│ 3 │鵬鈞科技有限│附件3 所示本院108 年度司附民│
│ │公司 │移調字第169 號調解成立筆錄 │
├──┼──────┼──────────────┤
│ 4 │華碩聯合科技│附件4 所示本院108 年度司調字│
│ │股份有限公司│第260 號調解成立筆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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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智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鵬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合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翃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