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志陽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
8 年11月7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審訴字第401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志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401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民 國108 年11月18日送達於被告魏志陽位於南投縣○○市○○ 路00號號之住所,由其妻代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被告不服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8 年11月26日聲明上訴 ,本院於同年11月26日收狀,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 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 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