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原交易字,108年度,19號
NTDM,108,審原交易,19,20191209,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萬源


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
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萬源於民國108年4月13日下午1時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南投縣埔里鎮中 正路由埔里市區往籃城里方向行駛,駛至中正路643號西側 前,原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 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 氣晴、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天候路況均佳,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 意及此,即貿然自上址欲迴車駛入上開中正路往埔里市區車 道。適告訴人李東霖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沿前開中正路由埔里市區往籃城里方向直行駛至,被告陳 萬源所駕駛之上開汽車左側前輪因而與告訴人李東霖所騎乘 之前揭機車左側車身發生碰撞,致告訴人李東霖人車倒地, 並受有右側膝部壓砸傷、左側腕部、左側大腿及右側膝部擦 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 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經查 ,本案被告業於108年11月28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 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