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性自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原侵附民字,108年度,5號
NTDM,108,原侵附民,5,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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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侵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送達代收人 黃紫芝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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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