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建簡字,108年度,7號
TTEV,108,東建簡,7,2019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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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建簡字第7號
原   告 德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秀玲 
被   告 旗魚金典商務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毓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 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業於108年11月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期 間業已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足憑,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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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旗魚金典商務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