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108年度,591號
TTEV,108,東小,591,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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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59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李曉龍(原名高煒竣、李煒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零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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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