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8年度,311號
TNEV,108,南簡補,311,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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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311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明信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685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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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