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310號
原 告 邱士哲
上列原告對被告李墨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