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8年度,310號
TNEV,108,南簡補,310,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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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310號
原   告 邱士哲
上列原告對被告李墨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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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