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303號
原 告 卓張秀連
訴訟代理人 卓明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偉及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0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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