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8年度,295號
TNEV,108,南簡補,295,2019121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南昌鋼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儀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8,61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1/1頁


參考資料
南昌鋼模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儀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