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8年度,288號
TNEV,108,南簡補,288,201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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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8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金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0,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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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金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