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8年度,286號
TNEV,108,南簡補,286,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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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義祥蘇益生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應繳納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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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