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88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鋕銘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8年度司促字第25783號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8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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