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67號
原 告 蔡忠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和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
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83號傷害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
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附民字第245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規定固無庸繳納裁判費,然原告請求被告
周和彥賠償手機維修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因非犯罪所受
損害,依法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民事庭後,如仍主張請求手機維修費,應認為訴之追加,
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手機維修費之追加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