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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8年度,1230號
TNEV,108,南簡,1230,2019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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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1230號
原   告 陳林辨 


被   告 坤樟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鑰傑即王坤木

      陳正典 
      陳錦慧 
      王寶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解散之 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 算;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而無限公司之清 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 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 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此觀公司法第26條之1、第24條、 第79條、第113條、第8條第2項規定至明。被告坤樟塑膠企 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3年3月25日經臺南市政府以府經工商 字第10300251690號為廢止登記在案,有其公司基本資料及 臺南市政府108年9月10日府經工商字第10800433020號函暨 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可稽(促字卷第15頁、本院卷第55 -59頁),依法即應進行清算程序。惟被告公司股東未選任 清算人,章程亦未就此有何規定,復未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 ,揆諸前揭法文所示,自應由全體股東為公司清算人,亦即 應以王鑰傑即王坤木陳正典陳錦慧王寶貴等四人為被 告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陳正典陳錦慧王寶貴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91年7月7日及同年10月7日,向伊借 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20萬元,合計共40萬元,並交付 被告所簽發之同額支票2紙為憑(下稱系爭借款)。雙方未 約定還款時間,被告亦迄未清償。為此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40萬元,及自108年10月25日民事 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公司當時法定代理人為陳正典,所以王鑰傑即王 坤木不清楚當年是否有借貸事實或有無收到系爭借款;就算 有,距今也已經超過17年,顯逾法律規定可請求之時效等語 ,以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 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又請求權, 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 478條、第125條、第128條前段、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四、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用系爭借款乙節,固據提出支票2紙為 據,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一般民間借款,常有於交付借款時,由借款人簽發與借款 金額同額之票據作為擔保,並約定以該票據清償借款債務之 情事,原告於本院雖陳稱兩造未有約定還款時間,惟依其所 述,被告既於借款當時併有交付與借款金額相同之支票2紙 作為擔保,則原告當時即可於支票所載發票日到期時,分別 提示該2紙支票請求清償,因此,應可認定原告與被告就系 爭借款係約定以支票上所載之發票日期作為返還借款之期限 。原告主張系爭借款並未約定清償期等語,即無可採。 ㈡準此,原告至遲於上開2紙支票所載發票日即91年7月7日、 91年10月7日起,既得請求被告先後返還各20萬元之借款, 則原告迄至108年5月30日始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合法異議視為起訴,有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司 促卷第7頁),顯已逾15年期間而有罹於時效致請求權消滅 之情事。被告就系爭借款為時效抗辯並拒絕給付,即屬有據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40萬元,及自108年10月25日民事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 應准許。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 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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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坤樟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