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旅費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消簡補字,108年度,4號
TNEV,108,南消簡補,4,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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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消簡補字第4號
原   告 林永芬 
被   告 雲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海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旅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554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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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