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消小補字第5號
原 告 楊世銘
顏淑熒
上列原告與被告耶路撒冷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738元,應繳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