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31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燦坤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90元
,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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