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30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維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1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
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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