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99號
原 告 許錦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