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8年度,299號
TNEV,108,南小補,299,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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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99號
原   告 許錦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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