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8年度,291號
TNEV,108,南小補,291,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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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91號
原   告 黃倚勤 
法定代理人 黃聰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宗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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