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母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8年度,275號
TNEV,108,南小補,275,2019121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75號
原   告 許舒閑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婕間請求給付保母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