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8年度,264號
TNEV,108,南小補,264,201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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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6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敬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00
元,應繳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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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