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700號
原 告 高欣商行
法定代理人 黃彥霖
訴訟代理人 李世傑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維義即義發五金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8年度司促
字第19011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6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