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8年度,2635號
TNEV,108,南小,2635,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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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635號
原   告 璽湘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齊明 
被   告 周怡萱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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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璽湘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