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8年度,2619號
TNEV,108,南小,2619,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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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619號
原   告 吳芳美
被   告 陳旭庭即瑪果茶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7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
5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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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