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644號
TPBA,108,訴,644,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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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4號
原 告 國彤有限公司(原名法歐樂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炳均(董事)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
 江明軒 律師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姿妙(縣長)
訴訟代理人 杜家駒 律師
謝閔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言詞辯論,並定108年12月30日下午4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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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彤有限公司(原名法歐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歐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