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182號
TPBA,108,訴,182,2019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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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2號
原 告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廷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82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所載「法官張瑜鳳」,應更正為「法官洪遠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 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黃莉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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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