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1450號
TPBA,108,訴,1450,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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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0號
原 告 楊明鎮
訴訟代理人 張智程 律師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楊文科(縣長)
參 加 人 楊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明鑑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107年7月20日委託代理人檢具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4號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等文件向 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下稱竹北地政所)就新竹縣關西鎮 上橫坑段451、451-1、451-2、451-3地號等4筆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為土地合併分割複丈及變更登記。竹北地政所以 系爭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之耕地,因本案判決分割後之宗數 超過共有人人數,於法令適用上有所疑義,經函請內政部及 被告予以釋示後,經審認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仍 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竹北地政所則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3條規定駁回其申請。另訴外人楊明清王碧雲及原告( 均為系爭土地共有人)於107年12月28日另委託代理人持前 揭文件向竹北地政所申請辦理系爭土地之合併分割複丈及變 更登記,亦由竹北地政所以同一事由駁回在案。參加人後於 108年1月10日再次檢具前揭文件向竹北地政所申請辦理系爭 土地之合併分割複丈及變更登記,竹北地政所仍基於同一事 由以108年1月14日複丈駁回字第000005號土地登記案件駁回 通知書予以駁回。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由被告通知原告 及楊明清王碧雲參加訴願後,經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 竹北地政所應為准予登記之處分」後,原告不服,遂提起本 件行政訴訟,聲明求為撤銷訴願決定。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 訟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影響,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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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