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就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再字,108年度,82號
TPBA,108,再,82,2019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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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蘇石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
務處間榮民就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本院108年度
再字第8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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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