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700號
原 告 雍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景松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上列原告雍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林樹波、林志明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貳萬伍仟零
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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