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2680號
TPEV,108,北補,2680,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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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80號
原   告 萬事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褚丞泰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零玖佰柒拾肆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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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事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