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54號
原 告 劉力誠
訴訟代理人 劉薰蕙律師
上列原告劉力誠因與被告林聯芳、王恆彥、林琬真、王邦彥、林
耀堂、林耀國、林秋霞、林華美、林秀芬、吳孟玲、林浩康、施
映昡、林耀民、林耀宗、林耀信、陳玲芬、陳信澤、陳俊澤、陳
文澤、劉俊弘、鄭重信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參佰參拾
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