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2642號
TPEV,108,北補,2642,201912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42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秀 
訴訟代理人 林政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