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2616號
TPEV,108,北補,2616,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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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1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寅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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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