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2587號
TPEV,108,北補,2587,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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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587號
原   告 林立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捌佰肆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
仟柒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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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