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587號
原 告 林立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捌佰肆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
仟柒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