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掬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趙鴻鵬
聲 請 人 盧申泰
上三人 共同
代 理 人 楊傳珍律師
代 理 人 謝家健律師
相 對 人 鴻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法 定代理 人 翁自清 住同上
相 對 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5樓之2
法 定代理 人 鄭中平 住同上
相 對 人 吳啟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
817室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 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 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 濟者,不在此限;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 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 於撤銷之訴聲明之範圍內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以裁定停止原確 定判決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1及第507條之3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而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1其立法理由為 :「為貫徹訴訟經濟之要求,發揮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 ,就特定類型之事件,固有擴張判決效力及於訴訟外第三人 之必要,惟為保障該第三人之程序權,亦應許其於一定條件 下得否定該判決之效力。爰明定就兩造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 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與訴訟,致不能
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且其權益因該確 定判決而受影響者,得以原確定判決之兩造為共同被告,對 於該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 判決。此外,第三人撤銷之訴,係對於利害關係第三人之特 別救濟程序,如該第三人依法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 ,即不應再許其利用此制度請求撤銷原確定判決,爰增訂但 書規定。」等語,可知民事訴訟法增設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 銷訴訟程序,其目的在保障受判決效力所及第三人之權益, 倘受判決效力所及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獲得參與 訴訟之機會,而未參與訴訟程序,如強令其忍受不利判決效 力之拘束,無異剝奪其訴訟權、財產權,為貫徹程序保障之 要求,應使該第三人於保護其權益之必要範圍內,得請求撤 銷原確定判決。故若非屬判決效力所及之人,自無許其利用 上開制度請求撤銷原確定判決之理。又確定判決就訴訟標的 之法律關係所生之既判力,基於「既判力相對性」之原則, 原則上僅在訴訟當事人間發生作用,而不能使未實際參與訴 訟程序之第三人受到拘束,以免剝奪該第三人實質上受裁判 之權利,及影響其實體上之利益,避免其因未及參與訴訟程 序及享有程序主體權之保障致權益遭受損害。至確定判決如 係以對世權之物權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者,其既判力固可擴張 及於受讓訴訟標的物之第三人(特定繼受人),惟該第三人 須為於訴訟繫屬後為該當事人之繼受人(包括一般繼受人及 特定繼受人),始足當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鴻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昇公 司)係執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61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之民事 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其主文為:「被告吳啟孝 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秀岡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應將坐落新北市○○區○○0段00地號土地( 下稱系 爭土地),如附圖編號40(一)所示之地上物( 面積182點 11平方公尺、深度4點7公尺)(下稱系爭地上物)拆除,並 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請求相對人吳啟孝律師即秀岡公司之產管理人應將系爭土 地上之系爭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相對人鴻 昇公司,業經本院調閱107年度司執字第99969號拆屋還地強 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惟因系爭 確定判決乃相對人鴻昇公司依據民法第767 條之規定而為請 求,亦即相對人鴻昇公司所依據之訴訟標的為對世權之物權 請求權,而聲請人既非系爭確定判決之當事人,亦非系爭確 定判決訴訟繫屬後受讓系爭地上物之第三人,依上開說明,
聲請人即非系爭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故聲請人於系 爭確定判決中非屬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是聲請人既 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1所規定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 三人,則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即無必要,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5、第502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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