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4490號
原 告 邱螺蘭
陳昱成
陳昱廷
陳昱蓉
梁朝凱
黃錦椿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被 告 林廖來好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
林秋琴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0樓
林宗志 住新北市○○區○○路00號四樓
林欽煌 住新北市○○區○○路00號三樓
林坤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2樓
林君珊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