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6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河媒體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秋
上列上訴人金河媒體購物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徐坴暉間給付
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仟柒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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