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3651號
TPEV,108,北簡,3651,20191230,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6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河媒體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秋 
上列上訴人金河媒體購物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徐坴暉間給付
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仟柒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1/1頁


參考資料
金河媒體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