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009號
原 告 許孟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零壹拾柒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