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7487號
TPEV,108,北簡,17487,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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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7487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被   告 游競平 
      李晌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游競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游競平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游競平如以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參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被告游競平於民國92年5月9日邀同被告李晌足(原名 李賞)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00 )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二、理由:就被告游競平的部分,已經原告提出約定書、帳務明 細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至於原告依上約定書 請求被告李晌足(原名李賞)基於連帶保證人地位連帶清償部 分,因原告未能證明已於其連帶保證有效期間對其追償,依 銀行法第12條之1、之2修法保護弱勢連帶保證人之立法意旨 及使另一方繼續背負無法確定何時發生之連帶保證人清償地 位,明顯對其不公等原因,本院因認連帶保證部分應有銀行 法上述規定之適用。經查,被告李晌足(原名李賞)係於92年 5月9日擔任連帶保證人,至原告起訴追償日108年11月22日 ,實已超過15年,依上說明,被告李晌足(原名李賞)就本件 債務,即不需負連帶保證責任,而應予駁回,故判決如主文



第1、2項。
三、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決定如主文第3項,就原告勝 訴部分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如主文第4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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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