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家重訴字第四號
原 告 庚○○
原 告 戊○○
原 告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律師
歐斐文律師
薛冰芸律師
被 告 丙○○ 住
被 告 甲○○ 住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街二三三之二號六樓
共 同 王炯棻 住
訴訟代理人 謝世憲 住台北市○○區○○街二三三之二號六樓
林財生律師
右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一、二、三。
乙、被告方面:
本件為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所為之判決,故無 被告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案係因遺產分割而涉訟,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當事 人始為適格,亦即就該訴訟而言,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否則當事人即 不適格,原告因而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合先敘明。本案原告就被告丁○○及余 劉鑾英部分之訴業經本院駁回在案,核諸首開說明,原告對於其餘被告之訴即為 當事人不適格,應予駁回。
二、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 二項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莊雪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