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5773號
TPEV,108,北簡,15773,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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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5773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
      黃恩佑
被   告 于家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伍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 元
合 計 1,22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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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