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5003號
TPEV,108,北簡,15003,2019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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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5003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台灣三采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台灣三采國際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物返還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捌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資本型租賃 契約書第6 條第1 項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 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 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台灣三采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三采公司 )與原告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開發公司)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行公司)簽訂資本型租賃 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震旦開發公司提供如



附表所示數位彩印機1 臺(含如附表所示配件)予被告台灣 三采公司使用,租賃期間自民國107 年8 月1 日起至111 年 7 月31日止(租賃期間為4 年),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1,950 元,並由原告震旦行公司提供維修服務、耗材及零 組件予被告台灣三采公司使用,每月計張基本費為200 元。 兩造並於系爭契約第6 條第1 項約定,承租人如為法人,其 依契約所生之債務,承租人之負責人負連帶責任。詎被告台 灣三采公司自第8 期起即未依約給付之租金及計張費用,經 催告仍未付款,原告自得終止契約,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 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為此依系爭契約、民法第767 條, 請求被告震旦開發公司返還系爭租賃物,及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震旦開發公司已到期租金共13,650元、相當於未到期租金 總額之違約金共66,300元,暨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震旦行公司 已到期計張費用1,752 元、相當於未到期計張基本費用總額 計算之違約金6,800 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台灣三采公司 應將如附表所示系爭租賃物返還原告震旦開發公司。㈡被告 台灣三采公司、洪振昌應連帶給付震旦開發公司79,95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8%計算之利息。㈢被告台灣三采公司、洪振昌應連帶給 付震旦行公司8,55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三、關於原告請求被告台灣三采公司返還系爭租賃物,及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租約終止前已到期租金、計張費用部分: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資本型租賃 契約書、租賃標的物交付驗收證明書、租賃顧客合約明細表 、存證信函及回執、出貨單、電子發票證明聯等件為證(見 本院卷第13至27頁),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 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依系爭契約第6 條 第1 項約定:「承租人如為法人、非法人團體、合夥,其依 本契約所生債務,負責人同意連帶負責。承租人遲延給付租 金或計張費用,應自原應付款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按日 以年息8%加計遲延利息。…」,此有原告提出之資本型租賃 契約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4頁),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震旦開發公司已到期租金13,650元,並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震旦行公司已到期計張費用1,752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最後被告翌日即108 年11月13日(見本院卷第57頁)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部分:




㈠依系爭契約第5 條第2 項約定:「本契約因可歸責於承租人 之事由而提前終止時,承租人並應給付相當於未到期租金總 額之違約金予出租人及終止前12期(不含終止當期)平均計 張費用六倍金額或未到期計張基本費總額(孰高者為準)之 違約金予供應商。」,此有原告提出之資本型租賃契約書在 卷可稽,系爭契約終止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未到期租金、 計張基本費用總額之違約金,應屬有據。又按當事人得約定 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 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 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 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 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 法第250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違約金,有屬於懲 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本件違約金如 為懲罰之性質,於被告履行遲延時,原告除請求違約金外, 固得依民法第233 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 損害,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 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 害,惟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究屬何性質,應依當事人訂約旨 意審認之,如當事人未另為訂定,依民法第250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最高法院62年 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90年度台上字第175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系爭契約就上開違約金之性質未為約定,依上開說明 ,應認屬於損害賠償預定性之違約金。
㈡又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 第252 條定有明文。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 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 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 為衡量標準。本院審酌原告因債務人遲延清償所受積極損害 、所失利益,通常為該款項存款後之利息收入或轉作他項投 資之收益,然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並斟 酌系爭契約約定每月租金1,950 元、每月計張基本費200 元 ,租期長達4 年,被告自第8 期起即未依約支付租金,原告 震旦開發公司於終止系爭租約後,即有權取回系爭租賃物, 本得加以變賣或另為租賃收益,足以減少損失,惟迄至言詞 辯論期日被告台灣三采公司仍未將系爭租賃物返還等情,因 認原告震旦開發公司以相當於全部未到期租金計算之違約金 66,300元,顯然過高,殊非公允,爰參酌財政部網站公布之 影印機出租業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69」、「費用率39」 、「淨利率30」,認定每期違約金應以租金金額1,950 元之



30/69 (即淨利率佔毛利率之百分比)計算較為妥適,以此 比例折算,原告震旦開發公司原請求之違約金66,300元,此 部違約金應酌減為28,826元(計算式:66,300元×30/69 = 28,8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洵堪妥適。至於原告震旦行 公司以每月約定基本費為其計算違約金之基礎,請求被告給 付相當於未到期計張基本費總額之違約金6,800 元,僅為其 因契約順利履行原可獲取之最低對價,且數額不過以每月20 0 元計,衡酌社會一般經濟狀況,認其主張尚屬合理,爰不 予以酌減。又此部分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質之違約金,依上 開說明,原告不得就此違約金更請求遲延利息損害賠償,是 原告就此部分金額請求加計按年息8%計算之遲延利息部分, 不應准許。
五、綜上,原告震旦開發公司得請求積欠之租金與違約金為42,4 76元(計算式:13,650元+28,826元=42,476元);原告震 旦行公司得請求之積欠計張費用、違約金則為8,552 元(計 算式:1,752 元+6,800 元=8,552 元)。從而,原告震旦 開發公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2,476元,及其中13,650元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1月13日(見本院卷第57頁)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原告震旦行公司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8,552 元,及其中1,752 元自108 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1,440 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1,050 元, 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附表:
數位彩印機機號: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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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廠牌 │機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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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CPM數位彩印機 │SHARP │M-SH-MX2010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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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U雙面自動送稿機 │SHARP │S-SH-RP12 │
├────────────────┼───┼──────┤
│2010U/23100U硬碟擴充單元 │SHARP │S-SH-HD10 │
├────────────────┼───┼──────┤
│2010U/2310U 三紙匣鐵桌3*500 │SHARP │S-SH-DE14 │
├────────────────┼───┼──────┤
│2010U/2310U PCL列印擴充套件 │SHARP │S-SH-PB14 │
├────────────────┼───┼──────┤
│2010U/2314N傳真套件 │SHARP │S-SH-FX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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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三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