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4957號
TPEV,108,北簡,14957,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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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495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黃聖友(原名黃寶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
結,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肆佰參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二、事實: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4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 00000000000)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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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