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4578號
原 告 蔡承睿
訴訟代理人 黃忠義
被 告 福盈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夫盛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457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 年12月10日下午2 時22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00,000 元,及自民國108 年5 月 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5,85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500,000 元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簽發KA0000000 、KA0000000 、KA0000000 號 票面額各新台幣500,000 元,發票日分別為民國107 年5 月 30 日 、107 年6 月29日、107 年6 月30日,向原告借款, 原告於發票日後之108 年5 月13日提示上開支票均因存款不 足拒絕往來退票等情,已經原告提出上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本院卷第17-19 頁),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應判決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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