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4393號
TPEV,108,北簡,14393,201912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43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劉承穎 
被   告 魏慶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信用貸款約定書 第17條在卷可憑,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 月間向原告申請現金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300,000 元,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尚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款項未還, 為此依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 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YouBe 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約 定書、帳務查詢明細、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等件為證,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



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2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 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