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277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陳志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伍佰貳拾柒元,及附表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伍佰貳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現金卡使用欠款未清償,另93年9 月27日向原債權人臺東區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貸款新臺幣(下同)19萬元 使用欠款未清償,94年1 月13日向原債權人臺東區中小企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現金卡使用欠款未清償,93年4 月8 日、93年12月1 日向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請麥克現金卡使用欠款未清償,原債權人將上揭債權讓予原 告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公告報紙影本、申請書、帳務明細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上 開事實,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 第252 條定有明文,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 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 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 為衡量標準。本院審酌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
降,原告關於原債權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 款債權部分已請求按年息12.88 %計算之利息,再請求被告 給付違約金,顯然偏高,殊非公允,本院審酌兩造經濟狀況 、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 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等情況,認定兩造所約定之違約金 顯屬過高,爰依民法第252 條規定,應核減至如主文所示為 適當。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 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100元
合 計 6100元
附表:
┌────┬─────┬─────────────────┬───┐
│ │ 計息本金 │ 利息請求期間 │ 年息 │
│ │(新臺幣)│ (民國) │(%)│
├────┼─────┼─────────────────┼───┤
│大眾商業│1 萬9785元│ 95年2月28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 │ 20 │
│銀行股份│ ├─────────────────┼───┤
│有限公司│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15 │
│現金卡 │ │ │ │
├────┼─────┼─────────────────┼───┤
│臺東區中│13萬9912元│ 94年7月28日起至至清償日止 │12.88 │
│小企業銀│ │ │ │
│行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
│貸款 │ │ │ │
├────┼─────┼─────────────────┼───┤
│臺東區中│3 萬2506元│ 94年7月16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 │ 20 │
│小企業銀│ ├─────────────────┼───┤
│行股份有│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15 │
│限公司 │ │ │ │
│現金卡 │ │ │ │
├────┼─────┼─────────────────┼───┤
│中華商業│ 6萬元 │ 94年12月16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 │ 20 │
│銀行股份│ ├─────────────────┼───┤
│有限公司│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15 │
│麥克現金│ │ │ │
│卡 │ │ │ │
├────┼─────┼─────────────────┼───┤
│中華商業│13萬9992元│ 94年12月16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 │ 20 │
│銀行股份│ ├─────────────────┼───┤
│有限公司│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15 │
│麥克現金│ │ │ │
│卡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