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票交割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1334號
TPEV,108,北簡,11334,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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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1334號
原   告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訴訟代理人 莊曜安 
被   告 林家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票交割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肆佰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原告營業處開立股票買賣帳戶(帳號000000 -0)及簽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於民國108年1月22日使 用上揭帳戶委託原告買入及賣出環球晶(6488)股票1萬400 0股,買入應收款項及手續費合計新臺幣(下同)377萬1366 元,賣出應付款項及扣除手續費交易稅後為369萬2170元, 結算相抵應付交割款7萬9196元;另同年月23日使用上揭帳 戶委託原告買入及賣出神盾(6462)股票2萬3000股,買入 應收款項及手續費合計419萬1965元,賣出應付款項及扣除 手續費交易稅後為394萬4429元,結算相抵應付交割款24萬 7536元,被告屆期違反契約不履行付款,依照契約第11條應 支付違約金,原告僅以成交金額之百分之2計算請求15萬318 0元,合計被告應付交割總金額及違約金為47萬9912元,被 告經原告通知後置之不理,原告於108年2月12日處分被告於 原告處折讓款7萬669元及被告108年3月4日還款5萬6063元後 ,扣抵利息本金尚餘35萬5422元惟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 符之開戶契約書、客戶違約盈虧表、違約通知函影本、債權 還款計算明細及帳務資料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 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是故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 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三、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860元
合 計 3860元
 
附表:
┌─────┬─────────────────┬───┐
│ 計息本金 │ 利息請求期間 │ 年息 │
│(新臺幣)│ (民國) │(%)│
├─────┼─────────────────┼───┤
│35萬5422元│ 108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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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